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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0)智著字第0900008277號

會議日期 90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發文日期:90.09.07發文字號主旨:所詢有關○○○君被檢舉委請律師擅發信函為不實陳述,損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與大賣場之○○系列DVD交易行為所涉著作權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公壹字第…

令函要旨

發文日期:90.09.07發文字號主旨:所詢有關○○○君被檢舉委請律師擅發信函為不實陳述,損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與大賣場之○○系列DVD交易行為所涉著作權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公壹字第九00七七四二-00五號函。二、有關 貴會前揭函就○○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與□□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簽定DVD合約書,銷售□□公司所取得美國××公司○○系列之影片,而被檢舉人○○君主張□□公司已將系爭○○影片之著作財產權讓與被檢舉人一案,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問題一,依據上述□□公司與美國××公司所簽定,取得○○系列影片之契約,□□公司究屬系爭影片之被授權人,抑或系爭影片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之疑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當事人間究為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依契約自由原則,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有爭執,因事涉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之(二)問題二,有關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之規定適用之疑義,按基於著作財產權人與被授權人存有信賴關係,該條文第二項規定第一項所定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則依同一立法理由,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應亦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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