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0)智著字第0900007844號
要旨
有關 貴局所詢圖書館為充實視聽資料所購之影片,是否須為「公播版」始合規定供讀者借閱表示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九十)文圖字第五四一五號函。二、有關 貴局函詢疑義,本局業於九十年六月廿一日以(九0)智…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局所詢圖書館為充實視聽資料所購之影片,是否須為「公播版」始合規定供讀者借閱表示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九十)文圖字第五四一五號函。二、有關 貴局函詢疑義,本局業於九十年六月廿一日以(九0)智著字第0九0000五七三三0號函復在案,即在圖書館內提供讀者欣賞錄音帶、CD、CD-ROM,即可能涉及上述著作之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之行為,惟按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前開行為若係符合(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三要件,不論是否為一般性活動或定期性活動,即得依上述規定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