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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0)智著字第0900007764號

會議日期 90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 貴公司就「一家委託,多家服務」服務標語,申請登記著作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九0)北屋人行字第0六0號函。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語文著作:包括詩、詞、…

令函要旨

關於 貴公司就「一家委託,多家服務」服務標語,申請登記著作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九0)北屋人行字第0六0號函。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所詢「一家委託,多家服務」服務標語,與前述著作之規定不符。三、按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十條參照),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是以 貴公司就主旨所揭服務標語欲申請著作權登記一事,本局礙難辦理。四、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對著作權之存否及其範圍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判斷,是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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