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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智著字第0900006538-0號

會議日期 90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貴會建議議協調訂定有線電視於特定場所(醫療院所)公播之收費上限等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九0)全醫聯字第0七七0號函。二、按「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

令函要旨

貴會建議議協調訂定有線電視於特定場所(醫療院所)公播之收費上限等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九0)全醫聯字第0七七0號函。二、按「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是有線電視業者透過其系統對訂戶播送,其播送內容如為本法所稱著作,自屬「公開播送」之行為。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規定,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係,是有關授權事宜,應由權利人或其授權之人與利用人自行洽商約定。四、貴會所稱有線電視業者與特定場所(醫療院所)收視契約,亦係屬當事人間民法上之私權契約,其契約內容(包含收視費用),應由雙方本於使用者付付費原則自行洽商約定;如認其所收費用過高,自得本於契約自由斟酌是否與之訂定契約,是所請訂定有線電視於醫療院所公播之收費上限一節,本局礙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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