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智著字第0900006365號函

會議日期 90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內政部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總字第九○七七○○四號移文單轉 貴公司九十年六月八日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辦理。 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內政部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總字第九○七七○○四號移文單轉 貴公司九十年六月八日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辦理。 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其須有創作性存在之表達,且非屬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標的,始得為本法保護之著作。 貴公司之作品,如符合上開規定及說明,即得依本法取得著作權。另按本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並專有重製、改作、編輯﹒﹒﹒等等之權利。因此,如欲利用他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規定外,原則上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合先敘明。 三、又 貴公司之作品,如屬一平面之美術或圖形著作,則得標廠商未經 貴公司同意將其製成立體物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應視該行為性質係屬「重製」或「實施」以定之。所謂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參照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此為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而所謂實施:「指依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器械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作成立體物,其外形在客觀上已使一般人無法認知係同一者」,此則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貴公司所詢著作權之疑義,請參酌上開規定及說明。 四、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九○)智著字第090000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