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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十)智著字第09000055440號

會議日期 90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班九十年六月六日查詢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公司或學校之名稱因與上述著作之定義未合,自無法受著作權…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班九十年六月六日查詢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公司或學校之名稱因與上述著作之定義未合,自無法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就該等名稱編排之名單亦同,惟同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所詢公司或學校名單若係具有創作性之選擇及編排結果,即得依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以「編輯著作」保護之。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上述所詢公司或學校名單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編輯著作」及貴班老師所編之廣告冊為他人所引用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等疑義,因涉及諸如行為人有無故意之主觀條件,及有無原創性、有無「接觸」及「實質相似」、行為人之實際利用形態等事實情狀,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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