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十)智著字第09000054520號
要旨
所詢有關編輯著作之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九十年六月一日陳情書。二、按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是資…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編輯著作之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九十年六月一日陳情書。二、按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是資料庫之選擇及編排若具有創作性,即得依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以「編輯著作」保護之,又該具有創作性之資料庫與其所收編之資料各自獨立,分別決定其受著作權法保護,從而如該資料庫收編之資料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者,並不因被收編於該資料庫而享有著作權;反之若所收編之資料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該資料所享有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三、另本局就「資料庫之保護」議題已委請專家學者協助完成研究,目前並徵詢各界就是否應對不具原創性之資料庫提供保護表示意見,台端如有相關建議,歡迎提供本局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