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十)智著字第09000038850號
要旨
貴會所詢著作權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識讀基字第九00一三號函。二、所詢是否有權將 貴會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二項研究成果以 貴會名義參與學 術獎比賽一節,按來文所附社團法人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與二位教…
令函要旨
貴會所詢著作權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識讀基字第九00一三號函。二、所詢是否有權將 貴會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二項研究成果以 貴會名義參與學 術獎比賽一節,按來文所附社團法人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與二位教授之二研究契約第十一條後段規定,其著作財產全(按:似為「權」字之誤)應於著作完成同時讓與甲方,乙方並承諾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因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前揭二契約所載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約定僅對契約雙方(即社團法人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與教授)具拘束力,是該二研究案之著作人對 貴會仍得行使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改變權)。三、所附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捐贈同意書未載日期且所附資料移轉清單是否包 括前揭二研究案之智慧財產權,應先予確認。至於可否以 貴會名義送交參賽,應依學術獎相關辦法認定之,惟仍應注意尊重該二教授之著作人格權,例如標示該二教授為著作人或經雙方同意後之標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