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0)智著字第900003712號
要旨
90.05.02主旨:有關 貴會就匯眾展覽實業有限公司、珍奇展覽有限公司被檢舉廣告不實案,請本局提供相關事證資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九十)公參字第九00四0四二-00八號函。二、所詢前揭匯眾展覽實業…
令函要旨
90.05.02主旨:有關 貴會就匯眾展覽實業有限公司、珍奇展覽有限公司被檢舉廣告不實案,請本局提供相關事證資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九十)公參字第九00四0四二-00八號函。二、所詢前揭匯眾展覽實業有限公司及珍奇展覽有限公司以「兵馬俑」、「西安秦皇陵兵馬俑」、「秦皇陵兵馬俑」為展覽名稱,是否有涉及違反相關規定之疑義,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上述「兵馬俑」、「西安秦皇陵兵馬俑」、「秦皇陵兵馬俑」係通用之名詞,使用該等名詞為展覽名稱,於著作權法尚非不許,至其有無違反其他相關法令,仍請本於權責或洽詢相關機關認定之。 三、另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涉及諸如行為人有無故意之主觀條件,及著作有無原創性、有無「接觸」及「實質相似」、行為人之實際利用形態等事實情狀,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