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0)智著字第900003249
要旨
所詢有關「調頻廣播電台所播送之節目,於該電台不知情之情況下,其他廣播電台得否自行直接接收並加以播送該節目 」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年四月四日(九0)正廣二字第0四二五二號函及交通部電信總局九十年…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調頻廣播電台所播送之節目,於該電台不知情之情況下,其他廣播電台得否自行直接接收並加以播送該節目 」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年四月四日(九0)正廣二字第0四二五二號函及交通部電信總局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電信廣九十字第五0二四四六-0號函轉 貴院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南院鵬刑呂九0易三一二字第九一七五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下稱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同法第二十四條本文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故調頻廣播電台所播送之節目若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其他廣播電台欲接收並再予播送,其屬於前述公開播送之行為時,除有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情形,仍應經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