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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0)智著字第0九0000二七三一0號

會議日期 90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企專字第九○○二六號函。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其須有創作性存在之表達,…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企專字第九○○二六號函。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其須有創作性存在之表達,始得為本法保護之著作。單純透過電腦程式撮合後產生之即時櫃檯買賣股市交易資訊,若無創作性之投入,僅為事實之呈現,尚無法受本法之保護。又本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故任何人如就該不受本法保護之事實資料進行選擇及編排,而具有創作性者,其選擇及編排之結果得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來函所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提供給全國投資人之即時櫃檯買賣股市交易資訊是否擁有著作權一節,應依上開說明以認定之。又縱屬不受本法保護之客體,其利用有無違反契約約定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亦宜一併考量之。 三、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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