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0)智著字第0九0000二五0四0號
要旨
所詢關於有線廣播電視法所定頻道供應業者之製作提供節目行為是否屬著作權法公開播送行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太穎(90)律字第○三一四一○一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
令函要旨
所詢關於有線廣播電視法所定頻道供應業者之製作提供節目行為是否屬著作權法公開播送行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太穎(90)律字第○三一四一○一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有線廣播電視法所定之頻道供應業者製作提供節目,如有涉及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來函所稱頻道供應業者為履行其與系統業者間節目供應契約之節目製作提供行為,是否屬上述規定所稱之「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並以「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應視其「製作提供行為」過程中是否有涉及上開「公開播送」之行為而定。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其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權利之性質及範圍如何,有無合理使用或構成著作權侵害情事,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當事人之舉證及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