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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0)智著字第0九0000二三六三0號

會議日期 90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貴會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年三月九日中文(九○)錄協字第一一九號函。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

令函要旨

貴會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年三月九日中文(九○)錄協字第一一九號函。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所詢本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之範圍有無具體之界定,對合理使用著作之使用時間有無限制等疑義,應依前開條文之規定,視具體個案情形認定之。 三、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構成合理使用或有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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