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0)智著字第0九0000二三三六0號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立法意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大部九十年三月六日選規字第○九○一三○○○八二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時,由立法委員主動增訂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各類考試試題,…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立法意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大部九十年三月六日選規字第○九○一三○○○八二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時,由立法委員主動增訂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其立法過程請參照七十四年六月四日立法院第七十五會期第廿八次院會紀錄。(如附件一)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本法時,移列該條款至第九條第五款,並修正其內容為:「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其立法說明為:「考試試題實際上仍具有著作人心智創作之性質,現行法第五條第四款一概否定其創作之價值,甚為不妥,惟為顧及我國考試主義盛行,眾多應考者普遍使用試題的必需性,爰將現行條文第四款規定加以限制,修正為『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使非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仍能享有著作權之保護。」(如附件二)依上述規定,題庫之題目如係作為考試題目之用,不論其是否經採用為考試試題,均屬上述條文所定之「試題」。(請參照內政部八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台?內著字第八二二九七七一號函,如附件三)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本法時,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其立法說明為:「八十一年舊法第九條第五款係為顧及我國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甚多,眾多應考者普遍使用考試試題之必需性,爰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惟近來各類考試傾向以題庫方式出題,由於應考者對於已為題庫所涵蓋,然尚未正式成為考試試題者亦有使用之必要,爰增訂各類考試之備用試題亦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如附件四)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立法似無可供參酌之外國立法例。另該條款所稱「法令」,係指本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是以國外考試如非依本國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如合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作之規定,及本法對外國人著作保護之規定者,即享有著作權。(請參照內政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二○六三號函,如附件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