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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智著字第09000011490號

會議日期 90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所詢有關中央銀行發行之新臺幣是否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九十年二月五日板檢吉義九○偵字第四二○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中央銀行發行之新臺幣是否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九十年二月五日板檢吉義九○偵字第四二○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行政院秘書處編印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手冊就公文類別亦有所說明,認為公文除「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六種外,「尚有手令或手諭、簽或報告、箋函或便箋、聘書、證明書、聘、僱契約書、提案、紀錄、節略等,依身分、公務性質及處理方式等使用之。」復按中央銀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幣之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本行所發行紙幣及硬幣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本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行應將紙幣及硬幣之規格於發行前公告之。」來函所詢中央銀行所發行之新臺幣是否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一節,依上述條文規定,如認其係屬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則屬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公文」,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又縱認新臺幣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其有利用本法第五條所定著作之情形,各該被利用之著作是否受保護,仍應依本法認定之。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其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權利之歸屬如何,有無合理使用或著作權侵害情事,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當事人之舉證及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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