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智著字第九○○○○○九七六號
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公壹字第八九一二四七四∣○○五號書函。 二、所詢問題分別說明如下:(一)有關被檢舉人所轉載之新聞內容,是否為「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有無轉載…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公壹字第八九一二四七四∣○○五號書函。 二、所詢問題分別說明如下:(一)有關被檢舉人所轉載之新聞內容,是否為「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有無轉載其中之「意見」或「評論」部分,而有涉及侵害著作權法之問題一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至於報章所載內容是否為「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被檢舉人有無轉載其中之「意見」或「評論」部分,而有涉及侵害著作權法,應依事實認定之,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二)有關被檢舉人轉載結果有無享有「編輯著作」或其他著作權及其利用報章新聞內容而標明「版權所有」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相關法令一節:按本法並無「版權」之用語,檢舉人所稱「版權」究何所指,並不明確。另本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故被檢舉人所編輯之成果如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即得以獨立之編輯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其所轉載之新聞內容,如係受本法保護之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利用之,並應依第六十四條規定,以合理之方式註明其出處。 三、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是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有無合理使用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