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0)智著字第9000000061號

會議日期 90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貴署函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南檢朝和八九偵一三四八三字第七五七三五號函。二、所詢問題一:「本國人以書面契約取得日本國專屬授權之著作財產權,是否仍須符合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

令函要旨

貴署函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南檢朝和八九偵一三四八三字第七五七三五號函。二、所詢問題一:「本國人以書面契約取得日本國專屬授權之著作財產權,是否仍須符合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四項所規定之要件,始得主張著作權?」按「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以下簡稱中美協定)第一條第四項後段規定:「第四項所規定之人或組織,在締約雙方領域內,於下開兩款條件下,經由有關各造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取得文學或藝術著作之專有權利者,應被認為係『受保護人』:甲、該專有權利係該著作於任一方領域參加之多邊著作權公約會員國內首次發行後一年內經由有關各造簽署協議取得者。乙、該著作須已可在任一方領域內對公眾流通。」是本國人以書面契約取得日本國專屬授權之著作財產權,該著作必須已在我國或美國對公眾流通者,始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三、問題二:「本國人依前述中美協定第一條第四項所取得之日本著作權,其取得權利之始點係在書面授權日?或在對公眾流通之日?或兩者兼備之時?」按上述中美協定第一條第四項後段之甲、乙二款條件必需同時存在,即符合該規定之受保護人須自該著作同時符合該甲、乙二款條件之日起始得主張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九0)智著字第900000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