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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0)智著字第9000000124號

會議日期 90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所詢「購買小耳朵後每年繳五千元之智慧財產權,對國家進步妨礙」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一、依行政院新聞局民意信箱處理小組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正內民字第二八0號書函檢附 台端來函影本辦理。二、按「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購買小耳朵後每年繳五千元之智慧財產權,對國家進步妨礙」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一、依行政院新聞局民意信箱處理小組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正內民字第二八0號書函檢附 台端來函影本辦理。二、按「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衛星頻道業者對公眾播送衛星節目或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接收衛星頻道業者播送之衛星節目後,再透過其系統對訂戶播送,如其播送內容為本法所稱之著作,則均屬「公開播送」之行為,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或團體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上述權利為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之權益,其權利內容係參考國際標準而定。三、復按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因此,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係,是有關授權費用等事宜,應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與利用人自行洽商約定。四、台端如以小耳朵單純接收衛星頻道節目播送內容,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尚不涉及公開播送之行為,惟依前述說明,衛星頻道業者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為公開播送, 台端需與其簽訂收視契約始能以小耳朵接收其播送之內容,則有關費用等契約內容,係屬當事人間民法上之私權契約關係,如認其所收費用過高,自得本於契約自由斟酌是否與之訂定契約,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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