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12232號
要旨
貴署函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南檢朝和八九偵○一三四八三字第七○八九一號函。二、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一)按「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四項所謂「受保護人…
令函要旨
貴署函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南檢朝和八九偵○一三四八三字第七○八九一號函。二、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一)按「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四項所謂「受保護人」之限制條件之一「乙、該著作須已可在任一方領域內對公眾流通」者,其中所稱「對公眾流通」之定義,協定雖無定義,惟應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定義之「發行」情形相當。 (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又「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同條項第十一款並定有明文。是所詢若僅是將著作公開上映,而未發行重製物,則尚不符合「對公眾流通」之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