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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11711號

會議日期 89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所詢有關「公開播送」之範圍,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大葉(八九)圖字第0一二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公開播送」之範圍,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大葉(八九)圖字第0一二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合先敘明。三、所詢 貴校圖書館所典藏之VCD、DVD影音光碟,其授權範圍屬「公開播映」,且其資料型式為數位化之資料,是否可在校園網路內公開播映(播映範圍不出校園),或於圖書館內的封閉電腦網路公開播映(播映範圍不出圖書館)之疑義,按透過網路傳輸係網際網路興盛後產生之新利用型態,非上述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公開播送」之範圍,與同條項第八款之「公開上映」亦有別。四、另因「公開播映」並非本法之用語,是來文所稱之「公開播映」,其授權範圍為何?本局無從得知,惟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貴校欲利用圖書館所典藏之VCD、DVD影音光碟,如涉及著作財產權行使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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