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11146號
要旨
貴所函請本局同意貴所網站連結至本局網站「著作權相關法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八九)經地資字第八九000一四一四四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
令函要旨
貴所函請本局同意貴所網站連結至本局網站「著作權相關法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八九)經地資字第八九000一四一四四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本局網站內之「著作權相關法規」係屬上述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均可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