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11122號
要旨
貴處所詢坐月子中心播送有線電視供坐月子婦女觀賞是否屬「公開播送」行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高市新處一字第八九0000四一五六號函。二、按有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公開播送」所稱之「公眾」之…
令函要旨
貴處所詢坐月子中心播送有線電視供坐月子婦女觀賞是否屬「公開播送」行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高市新處一字第八九0000四一五六號函。二、按有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公開播送」所稱之「公眾」之定義,本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八九)智著字第八九00二四六二號函已有釋明(如附件),請 參考。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係,是有關授權費用等事宜,應由權利人或其授權之人與利用人自行洽商約定,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