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11033號
要旨
台端所詢電器產品之使用說明書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申請書。二、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電器產品之使用說明書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申請書。二、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又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言之,「語文著作」須符合「著作」之規定方可,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八十五年十一月九日台?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一八五五二號函已有釋明,是台端前揭來函所詢之電器產品使用說明書,如其內容符合上述語文著作之定義,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涉及諸如行為人有無故意之主觀條件,及著作有無原創性、有無「接觸」及「實質相似」、行為人之實際利用形態等事實情狀,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