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10821號
要旨
貴公司所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澎總字第八九一0十一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澎總字第八九一0十一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復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所詢 貴公司提案使用他人照片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之疑義,若系爭照片係上述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著作,且非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則該系爭照片即受著作權法保護, 貴公司欲利用該照片,即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得到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涉及諸如行為人有無故意之主觀條件,及著作有無原創性、有無「接觸」及「實質相似」、行為人之實際利用形態等事實情狀,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