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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09290號函

會議日期 89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所詢審定本教科書適用於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八九康軒字第九0二號函辦理。二、按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本法第五條對著作之定義及其種類已有規定。因此,作品如符合上述規定…

令函要旨

所詢審定本教科書適用於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八九康軒字第九0二號函辦理。二、按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本法第五條對著作之定義及其種類已有規定。因此,作品如符合上述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故來函所稱之審定本教科書,如係屬本法第五條所定之著作,且無本法第九條所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者,縱經教育部審定,仍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三、復按欲利用他人之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原則上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是來函所稱參考書業者未經 貴公司授權而依據 貴公司審定版教科書作成參考書及測驗卷一節,如有涉及利用 貴公司之著作(請參考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除有上述本法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經 貴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四、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法定著作、有無著作權之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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