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09118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署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彰檢榮愛八八偵八七六四字第三六三一六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及「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署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彰檢榮愛八八偵八七六四字第三六三一六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及「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款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六款著有明文。依 貴署檢送之「星星製作方法流程圖」、「玫瑰星星製作流程圖」二件觀之,其中各該圖形摺法圖示部分應屬前揭條文所定之「圖形著作」,至各該摺法之文字說明部分,應屬前揭條文所定之「語文著作」。三、復按本法所稱「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又本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即本法保護者乃著作之表達,非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等;是著作如確係出於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其間並無抄襲之情事,縱其表達之方式相(雷)同,各人就其著作均享有著作權,併予敘明。四、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是否為法定著作、是否有抄襲、重製之情事,事涉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應由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