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600755號

會議日期 89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所詢 貴館視聽資料之使用,是否牴觸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館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北市圖視字第八九六0二四四八00號函。二、所詢目前販售之錄音帶、CD、CD-ROM等皆無公播版, 貴館僅能購買一般市售之產品,免費…

令函要旨

所詢 貴館視聽資料之使用,是否牴觸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館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北市圖視字第八九六0二四四八00號函。二、所詢目前販售之錄音帶、CD、CD-ROM等皆無公播版, 貴館僅能購買一般市售之產品,免費提供讀者個人於館內借閱欣賞及使用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一節,按著作權法(下稱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規定:「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是若在館內提供讀者欣賞錄音帶、CD、CD-ROM,即可能涉及上述著作之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之行為,惟按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前開行為若係符合(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三要件,即得依上述規定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內政部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台?內著字第八一一三0九九號函併請參考。三、又前述三要件之意義,茲再予說明如下:(一)「非以營利為目的」:其指稱「營利目的」並非專指經濟上利益可以立即實現者,例如企業形象活動、商業與公益結合之活動等等,雖然經濟上利益可能轉換為無形或者延後發生,惟此均應視為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所指「任何費用」,在解釋上應係指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設備費、服務費、飲食費等等與利用著作行為有關之直接、間接之相關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所指之報酬,應係指表演人在工作上或職務上就付出勞務所取得之必然對價。此必然之對價範圍包括工資、津貼、抽紅、補助費、交通費、工作獎金(非中獎之獎金)等等具有相對價值者。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八九)智著字第896007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