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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08331號

會議日期 89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所詢有關編著出版國中與國小各版本之學生用考卷及自修書、自修講義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編著出版國中與國小各版本之學生用考卷及自修書、自修講義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同條項第十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第二十八條本文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教科書亦得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來函所稱欲依各種版本之教材課本內容,自行設計題目,自行編輯重點而出版供學生自修之用的各種版本試卷、講義、自修書等行為,如涉及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合理使用)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其授權之取得應由當事人依契約自由為之,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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