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08380號
要旨
貴機關函請釋示榮民之家內住榮民如收視有線電視,是否屬著作權法所定義之「公眾」及「公開播送」一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示本局辦理逕復,本局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消保法移字第○四六八…
令函要旨
貴機關函請釋示榮民之家內住榮民如收視有線電視,是否屬著作權法所定義之「公眾」及「公開播送」一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示本局辦理逕復,本局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消保法移字第○四六八三號移文單轉 貴機關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八九)桃榮輔字第四○六八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其所稱之「公眾」依同條項第四款規定,「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是以來函所稱榮民之家之內住榮民,並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應屬上述條文所謂「公眾」,如透過有線電視系統向其傳達著作內容,應屬上述條文所謂「公開播送」,至應向地區「系統業者」或「頻道業者」尋求服務,應視著作財產權人如何授權、何人享有公開播送之權利而定。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係,是有關授權事宜,應由權利人或其授權之人與利用人自行洽商約定,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