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07926號
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衍生著作」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函。二、台端就「認識著作權」第二冊第三頁第十例第一段之實例問答:「把別人的錄音寫成文字,是否為新的著作?」函詢衍生著作如何受著作權法保護一節,按著作權法…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衍生著作」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函。二、台端就「認識著作權」第二冊第三頁第十例第一段之實例問答:「把別人的錄音寫成文字,是否為新的著作?」函詢衍生著作如何受著作權法保護一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是若純將他人之錄音寫成文字,依上述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僅係一重製行為,無法成為獨立之著作;如非僅係單純之筆錄而係就他人錄音之原著作加上創意進行改作,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即衍生著作於原著作之外,依著作權法以獨立著作保護之,該衍生著作之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他人欲利用該新創作之衍生著作,除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衍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