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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06671號

會議日期 89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所詢「有關政府出版品之電子檔案,以網際網路傳輸下載、轉存於唯讀光碟片、印製再生書等方式再製利用,是否符合著作權法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八九)會版字第○○一二一三八號函辦理。二、按「重製:指以印…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政府出版品之電子檔案,以網際網路傳輸下載、轉存於唯讀光碟片、印製再生書等方式再製利用,是否符合著作權法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八九)會版字第○○一二一三八號函辦理。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著有明文。又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定有著作財產權之各項種類。是 貴會所詢將設立網路書店,將有關政府出版品之電子檔案,以網際網路傳輸下載、轉存於唯讀光碟片、印製再生書等行為,不論被利用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人為誰?是否歸政府機關享有?係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重製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限制(即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經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三、來函所稱為推展政府出版品,將設立網路書店,銷售各機關之實體出版品,如僅利用網路作為訂購方式,實際販售仍為政府之實體出版品,則應無著作權法適用之疑義;如涉及購買人可否重複下載、得否再行印製等利用型態,則須視雙方契約規範而定,如約定不明,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第一項)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第二項)」,則購買人似不得為當事人約定範圍以外之利用,惟仍以契約明確約定為宜。四、另來函所稱政府出版品,如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國有財產或由地方自治團體所享有,則 貴會欲以前述方法利用該著作,仍應經該著作所屬之代表(管理)機關之同意或授權,並取得可再轉授權他人利用之授權。五、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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