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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八九00五九八三號

會議日期 89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 台端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如欲利用他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 台端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如欲利用他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規定外,原則上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利用人如未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即逕行利用該等著作,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又按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合理使用,得主張之主體僅限於「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尚不包括個人在內,至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合理使用亦僅限於「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其供他人或家族中其他家庭使用之情形,尚非屬供行為人個人或家庭使用。三、又是否合於前述合理使用之情形,應依各該法條定之,尚非本局所得核准之事項,按本局雖為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惟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參考本法第三十七條),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利法律關係,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洽商約定。四、另本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是若未利用表達部分,僅係依事實或公共所有或不受著作權保護之資料另行創作,尚不致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如為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引用他人著作內容於自己著作中,尚得依本條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惟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明示其出處。五、未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合理使用、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調查認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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