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04909號
要旨
貴會所詢有關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八九)公貳字第八八一一九四六---○○六號函辦理。二、按國民教育法第八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第八…
令函要旨
貴會所詢有關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八九)公貳字第八八一一九四六---○○六號函辦理。二、按國民教育法第八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第八條之二第一項前段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來函所稱檢舉人所編製出版之題庫系列,如其編製係根據教育部所定之國民小學課程綱要自行創作,而未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則似無侵害著作權情事;如其編製係根據被檢舉人出版發行經教育部審定通過之國小教科圖書內容,而涉及重製或改作被檢舉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有關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經被檢舉人同意或授權。三、來函所詢檢舉人根據被檢舉人出版發行經教育部審定通過之國小教科圖書範圍、進度,編製出版題庫系列銷售,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中之重製或改作一節,事涉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