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04956號
要旨
有關 台端就本局辦理撤銷著作權登記業務所生之疑義,復如說明 ,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函。二、按著作權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
令函要旨
有關 台端就本局辦理撤銷著作權登記業務所生之疑義,復如說明 ,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函。二、按著作權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定義及其種類已有明文規定。因此,台端自著完成之著作,如合於上述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合先說明。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請,不作實質審查,登記事項如發生司法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不應以著作權登記簿謄本認定為享有著作權之唯一依據。另按八十一年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受理登記:﹒﹒﹒五、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一、登記後發現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若知悉或收受法院確認登記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不存在之確定判決,則將依該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作為判斷是否有「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情事之重要依據,若發現確有虛偽之情形,主管機關即應本於職權撤銷之。又任何人發現著作權登記事項有虛偽之情事者,均可檢附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四、復按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依現行著作權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一規定:「本法修正實行前著作權或製版權註冊簿或登記簿,主管機關得提供民眾閱覽。」是有關著作權登記資料之閱覽,可親至本局四樓著作權組櫃檯查詢。又目前本局暫無受理民眾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查詢著作權登記資料之業務,惟為保障公眾知的權利及便民之考量,上述方式將轉呈內部研究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