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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04629號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貴處所詢有關有線電視播送系統公開播送衛星頻道之節目是否涉及侵犯著作權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請惠轉相關團體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處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北市新一字第八九二0四0四九00號函辦理。二、按「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

令函要旨

貴處所詢有關有線電視播送系統公開播送衛星頻道之節目是否涉及侵犯著作權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請惠轉相關團體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處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北市新一字第八九二0四0四九00號函辦理。二、按「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衛星頻道業者對公眾播送衛星節目或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接收衛星頻道業者播送之衛星節目後,再透過其系統對訂戶播送,如其播送內容為本法所稱之著作,則均屬「公開播送」之行為,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或團體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三、復按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是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使用及使用報酬之收取等有關事項,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利法律關係。上述公開播送之授權事宜,於實際洽商授權時,如由衛星頻道業者與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或團體)洽談,其取得授權之範圍包括有線電系統視業者接收衛星頻道業者播送之衛星節目後之再公開播送行為,基於契約自由,亦無不可。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侵害著作權一節,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於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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