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02617號
要旨
函詢著作權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社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金展字第八九0三一六-一號函。二、所詢著作權疑義說明如下: (一)所詢公文程式條例為何?有沒有包括附件及圖一節: 按公文程式條例之內容詳如附件,復按著作權法第九…
令函要旨
函詢著作權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社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金展字第八九0三一六-一號函。二、所詢著作權疑義說明如下: (一)所詢公文程式條例為何?有沒有包括附件及圖一節: 按公文程式條例之內容詳如附件,復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 定「公文」係指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所稱之「公文」而言。又依著作權 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前揭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 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是著作是否屬「公文」,又該公文 有無包括附件及圖,須就個案事實依其是否為處理公務之文書,是否具 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認定之,尚難一概而論。茲檢送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一 月十七日台?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三號函影本一份,請參考。至公務 員職務上所完成者究屬公文或非公文之著作,如有爭議請就具體個案依 公文程式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認定之。如對公文程式條例之適用有疑義 者,請逕向該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洽請解釋。至因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之適用而發生爭執時,則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之。 (二)所詢問題二、四政府之文宣包括圖、文及政府、公法人對外銷售之出版 品及地圖等是不是屬於公文?有無著作權一節: 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上述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所作之翻譯物或編 輯物,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是政府或公法人之文宣或出版品如屬於前 開規定或該第九條第一項其他條款之範圍者,則任何人均可利用;反 之,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除有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 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仍應徵得該等著作 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利用之。 (三)所詢公法人指那些單位,譬如內政部那些單位屬公法人一節: 關於公法人之定義,著作權法並無明文,應視各該法人所成立之法律依 據認定之,所詢內政部所屬有何公法人一節,請逕洽該部。 (四)著作權法第五十條所謂之「合理範圍」為何一節: 按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明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 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 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 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 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是所詢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合理範圍」,請參考上述規定。又著作權 係屬私權,有關利用他人著作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如有爭執,應 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