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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02492號

會議日期 89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 台端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函辦理。二、 按現行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及舊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對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已有規定,依來函所述「因職務關係,自民國八十二年起,陸續撰寫…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 台端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函辦理。二、 按現行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及舊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對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已有規定,依來函所述「因職務關係,自民國八十二年起,陸續撰寫專題研究報告二十篇...又於任職時曾簽立『因公務需要所研撰之著作,其著作權屬於該機關』之同意書」一節,則該「專題研究報告」之著作財產權依上述規定似歸屬 台端任職之公務機關。三、 復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分別對「編輯著作」、「衍生著作」已有規定,來函說明一所述「將上述之專題研究報告選擇數篇彙結成冊」及說明二所述「將其中一篇專題研究報告之內容予以充實,作為碩士論文(字數從二萬字增加為約九萬字)」等節,如符合上述條文規定者,則各該著作可依上述規定主張為獨立之編輯著作或衍生著作。四、 次按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編輯著作或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或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又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及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是以來函說明一、二之行為如涉及重製、改作、編輯原著作等利用之情形,除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利用)情形外,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上述之公務機關)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五、 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是否涉及重製、改作、編輯等侵害之認定,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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