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02462號
要旨
所詢監獄看守所內裝設有線電視供受刑人員觀賞,是否屬於公開播映場所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八九函字第000四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
令函要旨
所詢監獄看守所內裝設有線電視供受刑人員觀賞,是否屬於公開播映場所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八九函字第000四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是凡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均屬該法所定之「公眾」。三、復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係,是有關授權費用等事宜,應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與利用人自行洽商約定,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