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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8012800號

會議日期 89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致內政部(本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收文) 函。二、所詢疑義,分述如下:(一)關於老師未經授權於授課時播放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錄影帶是否合理使用一 節: 按著…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致內政部(本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收文) 函。二、所詢疑義,分述如下:(一)關於老師未經授權於授課時播放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錄影帶是否合理使用一 節: 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公開播送︰ 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 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 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 傳達著作內容。」另同條項第四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 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課堂上之學生應屬上開 條文所稱之「公眾」,老師於授課時播映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錄影帶,究為公 開播送或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應依上開規定認定之,亦不因該視聽 著作係來自於學校圖書館或係自行節錄放映以配合教學而有所不同;原則 上均應經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例如使用市面上一般所稱 之「公播版」),始得為之。又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法設立之 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利用人依同條文第四項規定,應將利用情形通 知著作財產權人並對其支付主管機關所定之使用報酬。(二)關於路人以相機拍下拍攝中之戲劇及場景內容是否侵權一節: 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 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 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又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 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是該路人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 用)之情形外,應徵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三)有關教師拷貝他人照片於課堂上放映發表是否合理使用及用來參加教材教 具比賽得獎可否領取獎金一節: 該教師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 之情形外,應徵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無論其 為合理使用或係獲得授權之使用,均應注意尊重著作人格權(本法第十五 條至第十八條)之問題,至其參加教材教具比賽得獎可否領取獎金,應與 著作權之疑義無關。(四)有關記者在攝影展會場翻拍未經允許的照片在報上刊登新聞,註明作者姓 名及某記者翻拍文字,有無侵害權利及可否領取稿酬一節: 按「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 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為報導、評論、教學、 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分別為本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所明定。記者為時事報導而採訪翻 拍,如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尚不生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至其可否領 取稿酬,亦與著作權之疑義無關。 (五)關於演講者的言論未曾發表於任何媒體,聽講者卻在其他場合公開發表, 或當作自己的言論,刊登媒體,是否侵權一節: 按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演講」係 屬語文著作,又同法第十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人格 權與著作財產權(參照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著作人依本法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並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故筆錄演講者演講之內容, 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重製」行為,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 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該演 講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聽講者將其重製之內 容當作自己的論著,刊登媒體,亦可能涉及侵害本法第十六條著作人格 權中之姓名表示權。 (六)關於投稿稿件刊登在「版權所有」的雜誌上,作者可否另行集結出版一 節: 按投稿於新聞紙、雜誌之著作,其著作權之歸屬等疑義,前內政部八十 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0二七一二號已有釋明,著作財 產權人於投稿時,如與雜誌社未作任何約定,縱雜誌上刊有「版權所有」 字樣,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及前揭函釋,推定著作財產權人僅授與刊 載一次之權利,著作財產權人仍享有著作財產權,自仍可再將其稿件集 結出版。 (七)作者將作品給甲出版商出版之後,可否再由乙出版商重新排版印刷出版 一節: 此應視作者與甲出版社間之約定內容而定,亦即如為著作財產權之轉 讓,作者已不再享有著作財產權,自不得再將其作品交由其他出版商重 新排版印刷出版;又如作者與甲出版社間為專屬授權之約定,作者如再 將其授權其他出版商重新排版印刷出版,將有違作者與原出版社間之約 定責任。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之利用有無合理使用之情形,是否構成侵害著 作權或違反約定等情事,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爭議時, 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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