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9000431號
要旨
貴署所詢著作權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北檢聰宇八十八偵一九九九一字第00二一八號函。二、所詢問題分述如下:(一)按「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四項所謂「受保護人」之限…
令函要旨
貴署所詢著作權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北檢聰宇八十八偵一九九九一字第00二一八號函。二、所詢問題分述如下:(一)按「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四項所謂「受保護人」之限制條件之一「乙、該著作須已可在任一方領域內對公眾流通」者,其中所稱「對公眾流通」之定義,協定雖無定義,惟應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定義之「發行」情形相當。(二)又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又「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並定有明文,是所詢若僅是電影公開上映,尚未發行錄影帶、光碟販售,應尚不符合「對公眾流通」之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