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九)智著字第88012131
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規定「公開上映」、「公開演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八十八)禮律字第一二一0號函。二、所詢著作權疑義,說明如下:(一)業者依授權將音樂(詞曲)重製於電腦伴唱機(MIDI),再配…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規定「公開上映」、「公開演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八十八)禮律字第一二一0號函。二、所詢著作權疑義,說明如下:(一)業者依授權將音樂(詞曲)重製於電腦伴唱機(MIDI),再配合背景及聲音顯現於電 視螢幕上供伴唱之用所生「視聽著作」著作權歸屬一節:按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明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又「改作」,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來函所述利用之情形,除係就音樂著作或視聽著作另為創作或改作,得由該獨立創作之人享有著作權外,如僅屬單純使用科技設備結合利用各類著作之結果,原視聽著作不因附著有他人之錄音著作或音樂著作之歌詞字幕,而認有衍生新的視聽著作,則尚無所詢新視聽著作權屬業者單獨所有或與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共有著作權之問題,至於所詢依授權將音樂重製於該電腦伴唱機則屬音樂著作之重製。(二)業者可否單獨將僅限「家用」之電腦伴唱機提供予KTV等營業場所公開上映、公開演出使用?是否需音樂著作權人之另外授權一節: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如授權重製後之使用範圍僅限於「家用」,則欲將該著作作「家用」以外之使用,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規定外,仍應經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僅視聽著作得享有公開上映權,音樂著作並無公開上映權,併予說明。(三)業者若將僅限「家用」之電腦伴唱機提供予KTV等營業場所供顧客公開伴唱使用,性質為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或二者兼有之?所侵害者究為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或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抑二者皆受侵害?音樂著作權人可主張何者受害而提起侵權告訴一節:按類似之電腦伴唱機著作權疑義,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台(87)內著會發字第八七0五七八二號書函亦有釋明(如附),來函所述電腦伴唱機,因無法瞭解其製作過程,因此,其所供顧客點唱之內容究屬視聽著作?抑或屬音樂、視聽或錄音著作之影音結合物不明?是所詢侵害者究為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權或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宜視其具體個案事實,參考前述規定認定之。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作品是否屬法定著作,有無利用他人著作或有無著作權侵害情事等,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依著作權法規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