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八)智著字第88012334號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適用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八)聲字第一二0號函。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適用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八)聲字第一二0號函。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是若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雖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但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則尚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所詢有關本國國民向美國具有著作財產權之公司訂購光碟,並由美國進口至台灣,有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疑義,請參考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應於發生爭執時,由權利人向司法機關提出,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