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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八)智著字第88011783號

會議日期 88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著作權法與公開演出之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函。二、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一)所詢問題一:「教師或學生在校內舉辦的音樂會,若完全符合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在不需要擔負著作權報…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著作權法與公開演出之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函。二、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一)所詢問題一:「教師或學生在校內舉辦的音樂會,若完全符合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在不需要擔負著作權報酬的情況下,是否還需要申請演出許可?」按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該音樂會若符合上開規定,即可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無需著作財產權人之許可。(二)問題二、三所詢「若上述音樂會節目單中,包含現代作曲家的作品,為演出者個人留存紀念的理由,將現場演出錄音、錄影,是否需要申請許可?」及「在公開售票的音樂會中,除了申請公開演出許可並負擔著作權使用報酬外,如何處理表演者為個人現場錄音、錄影的問題?」按於音樂著作演出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規定,係屬重製之行為,另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為演出者個人留存紀念的理由,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將現場演出錄音及錄影,得依本法上述條文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參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又「公開演出」之行為不論是否合於本法第五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或屬公開售票之音樂會,現場錄音、錄影縱符合本法第五十一條合理使用規定,如主辦單位為避免影響現場之演出及觀賞,或由於其他考量,仍得依契約自治原則禁止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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