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八)智著字第88009469號
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十條前段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 著作權。是著作權之享有,無需辦理著作權登記,且八十七年一月二十 一日修正…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十條前段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 著作權。是著作權之享有,無需辦理著作權登記,且八十七年一月二十 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亦已廢止著作權法登記制度,是 台端之 創作如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作」之規定,且無本法第九條 各款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依上述本法第十條前段規定,於著作完 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作品是否屬法定著作,是否有抄襲或有無著作權 之侵害,應於發生爭執時,由權利人向司法機關提出,並由司法機關依 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