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八)智著字第88008999號
要旨
貴校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台(八八)校教盲字第八八O二五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盲人 以點字重製之。以增進盲人福利為目的,經主管…
令函要旨
貴校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台(八八)校教盲字第八八O二五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盲人 以點字重製之。以增進盲人福利為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或團體,得以錄 音、電腦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盲人使用。」所謂「公開發 表」,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 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其所稱之著作,包括本國人 及外國人之著作。所詢問題一及問題四所稱之外版書、外稿書及外文書(原文) 應均得為本法第五十三條之利用客體,從而依該條文規定之合理利用,無須經著 作財產權人、出版社或作者之同意。三、又問題三所詢本法第十三條之解釋,查業經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 八日台(八七)內著字會發字第八七O四七六九號函已有釋明,爰請參考上揭函釋 說明,隨文檢附該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