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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八)智著字第88008660號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經濟部公文改分單(本局八十八年九月十日收文)、交通部電信總 局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電信公八八字第五0五六0七∣0號函及行 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消保督創移字第00七…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經濟部公文改分單(本局八十八年九月十日收文)、交通部電信總 局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電信公八八字第五0五六0七∣0號函及行 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消保督創移字第00七九 三號移文單等函轉 台端八十八年八月五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所詢問題之事實並不明確,茲試由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相關規定 分述如下: 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 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所詢購自電腦軟體公司出版之防毒軟體(電腦程式著作),是否只能 使用於一部電腦一節,如 台端之利用行為係屬上述本法第五十一條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情形,毋庸徵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 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可為之。至於電腦軟體公司對其產品於包裝上 所作之使用限制,如係屬本法以外之私權契約約定,是否合理及能否 發生法律效果等,應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例如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公平交易法等認定之。 三、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有關著作權之授權、合理使用等,如發生爭 議時,應由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出,並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 依法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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