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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八智著字第88007327號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台端函詢胡適著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台端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函辦理。二、關於何者為公共所有之著作一節,查經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八十七年 五月一日台(87)內著會發字第八七0四四六三號函已有釋明,茲檢送該 函影…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胡適著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台端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函辦理。二、關於何者為公共所有之著作一節,查經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八十七年 五月一日台(87)內著會發字第八七0四四六三號函已有釋明,茲檢送該 函影本一份供參。所詢胡適先生所著「新思潮的意義」、「黃黎洲論學 生運動」、「整理國故與打鬼」及「領袖人才的來源」等著作是否已屬 公共所有著作,請依各該著作完成與發行之事實,參考前開函釋認定之 。三、又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 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 不生影響。」故編輯著作與其所收編之著作係各自獨立,互不影響,從 而已屬公共所有之著作,不因嗣後被收編於編輯著作內而重新享有著作 權。因之所擬收錄胡適先生所著之前開四件著作如已屬公共所有之著作 ,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縱嗣後被收編於胡適文存等編輯著作內,亦不 致因此重新享有著作權。四、又有關「胡適文存第一、二、三、四集」等著作財產權,依最高法院八 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三號確定判決認定「已於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即胡適死後三十年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隨文檢送該案判決一件, 敬請參考。(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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