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八)智著字第88005867號
要旨
貴署辦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0八七號著作權案,函囑表示意見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署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雄檢銅火八八偵六0八七字第三九一 0一號致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函辦理。 二、所詢相關疑義分述如下: (一)、所述標準字號…
令函要旨
貴署辦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0八七號著作權案,函囑表示意見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署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雄檢銅火八八偵六0八七字第三九一 0一號致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函辦理。 二、所詢相關疑義分述如下: (一)、所述標準字號八五二0二三七號非著作權註冊或登記文號,歉 難提供相關資料。 (二)、按有關日本人著作如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可 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至於該日本人之著作自何時起始受我國 著作權法之保護一節?內政部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台(83)內 著字第八三二0四八七號函已有釋明,請參考。 (三)、關於發行人得否提起著作權侵害之訴及著作財產權專屬被授權 人對著作權之侵害得否提起告訴一節,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九年 十一月十九日(七九)秘台廳(一)字第0二二九六號函及最高法 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六四號刑事判決均持肯定見解,請參考 上述函釋及判決。 (四)、所詢零售商販賣錄影帶可否阻卻故意問題,刑法關於故意之規 定已有明文,宜由 貴管本於職權依相關法律及具體個案事實 認定之。(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