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八)智著字第88005834號
要旨
貴館函詢翻印公播版錄影帶外殼盒子上影片圖案作為文宣品背景圖案之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高市社教推字第一一六二號函辦理 。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 有規…
令函要旨
貴館函詢翻印公播版錄影帶外殼盒子上影片圖案作為文宣品背景圖案之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高市社教推字第一一六二號函辦理 。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本法第三條第五款前段規定「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 重複製作。」, 是重製他人之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 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被利用著作 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函所詢 貴 館辦理「週末蚊子電影院」活動,為配合印製小型文宣品分送市民廣 為宣傳,可否翻印公播版錄影帶外殼盒子上影片圖案作為文宣品背景 圖案一節,因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外 ,仍應徵得影片圖案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 得為之。(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