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八)智著字第88005681號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 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 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 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得適 用該條文重製已公開發表之非試題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者,僅限於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 時始得為之,至於其試題究為何人所為,並非所問,惟如非屬該條 所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所辦理之考 試,則不得依該條文主張合理使用而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顏)

